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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建发〔2018〕55号
市建委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新《辽宁省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通知
各区(开发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地铁集团有限公司,管廊建设单位:
《辽宁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于2011年12月8日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64号)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2017年11月16日,经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其中修改了《辽宁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部分条款),并于2017年11月29日以辽宁省政府令(第311号)发布施行。现将学习贯彻该文件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企业是生产的主体、内因和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关系到安全生产大局,安全生产整体水平的提升出发点和落脚点也都在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能否长治久安,关键看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能否落实到位。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要求企业在安全生产保障方面应当执行的有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工作职责、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应当执行的行业标准、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需要夯实从主要负责人到基层一线员工的安全责任,建立健全全员安全责任制。只有明确责任体系划分,真正建立安全生产工作“层层负责、人人有责、各负其责”的工作体系并实现有效运转,才能真正解决好安全责任传递“上热、中温、下凉”问题,才能从源头上减少一线从业人员三违现象,从而有效降低因人的不安全行为方面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维护好广大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
二、学习方式及有关要求
为使企业了解、熟悉自身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而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我委决定在全市建筑施工领域广泛学习宣贯《辽宁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近期将利用“市建委安全课堂”,分5课时对《规定》进行全文宣讲,请各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微信工作群,通知辖区内所有项目的负责人加入,确保市建委发布的课程由各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发至项目负责人;同时,各项目部也要建立微信工作群,让项目现场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等加入,确保各区发至项目负责人的课程由项目负责人及时发至现场人员。各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各项目部建立微信工作群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务必确保信息传递顺畅。今后,遇有大风、防汛等预警以及信息统计等紧急情况,都将通过此渠道发布和收集;各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自身的业务学习和培训,并组织好本辖区项目现场人员的学习和培训工作,可充分利用微信工作群进行教育和培训。
各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规定》学习结束当日将本部门、辖区项目现场微信工作群建立和学习情况报至市建委质安处,学习情况应包括:本部门学习情况、项目现场学习情况以及学习效果等,要有数据,有图片资料。
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4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联系人:蔚海军,联系电话:22565177,
电子邮箱:aqc1201@163.com
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4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