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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6年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考核工作的通知

上传时间:2016/6/10    已被浏览 1080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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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6年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考核工作的通知

辽住建〔2016〕84号

 

各市,绥中、昌图县建委(局):

    按照《辽宁省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辽委办发〔2016〕4号)要求,为做好2016年度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考核工作,现将考核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工作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体系,强化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有效遏制和减少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全省建筑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

    二、考核范围

    各市,绥中、昌图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三、考核内容

    (一)重点工作。依据《关于印发<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6年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辽住建〔2016〕28号)中确定的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目标和工作内容(详见附件:2016年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考核指标表,以下简称《指标表》)。

    (二)职责工作。根据“三定方案”规定的主要职责,本部门“年度工作要点”中主要工作任务(如与重点工作重合,列为重点工作考核内容)。    

    四、考核办法

    省厅组成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负责实施考核工作。考核办公室及时汇总相关信息,依据各市(含绥中、昌图县)报送的考核材料,结合日常工作,在年底或翌年初组织实施年度考核,采取考核办公室评价、综合测评、领导评价和通报结果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必要时,可组织考核组进行实地抽查核验。

    五、考核结果评定及运用

    考核实行百分制评分,考核结果分为4个等级,得分在90分及以上的为优秀;得分在80-90分(不含)的为良好,得分在60-80分(不含)的为合格,得分在60分(不含)以下的为不合格。其中,受到党中央、国务院综合性表彰奖励的每次加3分,受到省委、省政府综合性表彰奖励的每次加2分,加分之和不超过10分。受到党中央、国务院通报批评的每次减3分,受到省委、省政府通报批评的每次减2分,虚报、瞒报或随意更改考评数据的每次减1分。发生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每起减2分;发生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每起减5分;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每起减10分;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按不合格评定。

    考核结果以厅文件形式通报全省,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单位给予表彰;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要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制定整改措施,向省厅报送书面报告,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督促落实。

    六、申报方式

    请各市、绥中和昌图县按照《指标表》要求,及时报送与考核内容有关的对照完成情况和相关落实材料(通过电子信箱,只报送电子文档或扫描件),并于2017年1月13日前完成自评报告及考核内容报送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绩效管理考核工作,2016年考核指标制定时间紧、任务重,一定要把考核工作摆在重要位置,高度重视,认真做好考核材料报送工作。

    (二)落实责任,明确专人负责。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明确相关处室负责绩效考核组织协调工作,安排专人专人负责组织、推进、监督、联络工作,及时上报各项考核指标实施进展情况,并配合省厅做好日常和年度考核工作。

    (三)严守时间,严格指标质量。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遵守时间,按照考核节点规定期限内,优质高效完成指标报送工作。

请各市,绥中、昌图县于2016年6月10日前将负责考核工作的联系人员名单(姓名、单位、职务及联系电话)报省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